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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9 作者: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对于拟IPO企业来说,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标准是什么?如果实际缴纳低于缴纳标准,会面临怎样的风险?在目前IPO的审核中,公积金问题如何披露?针对以上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本文主要结合证监会的审核政策及案例,希望能对上述问题进行回应。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住房公积金缴纳的相关规定


1、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住房公积金缴纳时间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3、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对于拟IPO企业,证监会的审核标准如何把握


1、证监会的表态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为每一位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但2017年11月保代培训内容,对申请IPO企业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监管政策为:公积金的缴纳不做硬性要求。
证监会2019年3月份发布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中的问题21,提及:“对于发行人执行社会保障制度的相关问题,应当如何做好披露工作,中介机构在核查有关问题时应如何把握?”
证监会的意见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情形的,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应缴未缴的具体情况及形成原因,如补缴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揭示相关风险,并披露应对方案。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明确意见。


2、公积金具有福利性质

作为保障员工生活的重要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问题在IPO审核过程中通常相伴存在,从法律制度层面看,由于《社会保险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属于法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属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度,存在效力和位阶上的高低之分,社保具有国家强制性,而公积金具有某种福利性质,从此角度考虑,企业上市过程中对于公积金问题的把握相比较社保要相对宽容一些。


3、小结


证监会对“五险一金”问题的监管重点体现在未全部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是否违法,欠缴的社保对发行人财务指标的影响。从审核情况看,住房公积金未缴纳比例较高的问题通常并不会构成拟IPO企业实质性的法律障碍,但公积金的缴纳不做硬性要求并不是说不缴也可以过关,他也会成为证监会重点关注的问题。





三、案例分析 


  • 1、德邦照明(603303)

证监会在其上市过程中的反馈问题: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未按相关规定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五险一金”的具体原因,是否损害员工利益,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潜在纠纷和处罚风险,发行人有何整改措施。

根据德邦照明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住房公积金未缴纳比例仍接近90%。保荐人认为,报告期内,未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占公司当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7.70%、8.51%和9.02%,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较小,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 2、西藏国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策环保“),2017年6月28日被否

证监会关注发行人社保公积金的缴纳是否符合我国劳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国策环保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度,根据公司测算未缴纳社会保险金额分别为人民币60万元、147.93万元、147.85万元,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4.15%、10.18%和7.87%。公司测算的住房公积金补缴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00.80万元、24.97万元、36.29万元,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6.97%、1.72%和1.93%。

综合上述披露数据,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度,国策环保未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11.12%、11.90%、9.71%。

上述两个案例,国策环保与邦德照明在住房公积金未缴纳比例方面比较相似,均高达90%左右,且社保和公积金补缴金额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报告期末也比较接近,但为何国策环保首发申请会被证监会否决?
国策环保报告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1,281.89万元、1,368.37万元、1,786.63万元。而国策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重大事项提示,国策环保存在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依赖较大的风险。报告期,国策环保获得的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占同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高达46.38%、48.94%、46.47%,加之报告期高管薪酬总额逐年下降、董事长薪酬大幅下降,2016年管理费用中研发费用大幅下降,能否继续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存在不确定性。而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补缴金额占净利润的比例在10%左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问题只是压垮国策环保首发申请的最后一根稻草而已,关键问题还在于证监会严重质疑国策环保的持续盈利能力。

  • 3、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月26日被否

发行人报告期内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数占员工总数的90%以上。请发行人说明:(1)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政策;(2)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形是否存在被相关政府部门处罚的可能;(3)发行人测算得出报告期补缴住房公积金月缴基数仅为人民币126-159元/月的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未缴纳瑕疵通常的解释理由:员工多为农村户籍或外地户籍,流动性较大,或是退休返聘等等情况,员工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和意愿不高和无需缴纳,农村户籍员工可以选择参加新农保或新农合解决社保问题,公司给予等额补助。为员工提供住宿或者住房补贴,解决员工住房保障问题。落脚点在于公司未损害员工的利益。

IPO审核过程中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要求披露的内容:请发行人说明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未缴纳的员工人数及原因、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缴纳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情况。如需补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请发行人说明补缴的金额与措施,分析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就发行人社会保障的具体执行情况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 4、容百科技(688005),科创板上市企业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应缴未缴的具体情况及形成原因;补缴是否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影响,如是,请揭示相关风险,并披露应对方案。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应缴未缴社保和公积金的具体情况及原因;补缴是否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影响,并对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明确意见。 

律师经查阅发行人提供的员工花名册、相关人员关系证明文件,抽查发行人的社会保险单位缴纳凭证以及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取得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属社保和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承诺,访谈发行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员,及走访了发行人所属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等,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进行核查。

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员工未参缴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主要为正在办理相关手续的新入职员工,发行人已在次月或者其通过试用期后为该等员工予以缴纳;同时,随着发行人积极完善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参缴制度,报告期内应缴未缴金额显著下降,不会对发行人经营业绩、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属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已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发行人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四、结论 

综合证监会的审核态度以及案例分析,拟IPO企业对住房公积金缴纳尺度的把握,主要是以下几点:

  • 1 员工自愿缴纳是前提,但应体现公司对员工合法权益的维护措施,逐步提高公司社保(70%)和住房公积金(根据盈利能力)的缴纳比例。如果存在未缴纳的情况,需要在招股书等文件中披露具体情况及原因;
  • 2 需要补缴的金额经测算后占公司利润的比重应较低,建议不超过10%,底线是发行人的利润扣除补缴数不能影响发行条件。说白了,证监会最关注的是,社保、公积金没有缴纳的情况,是否会对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影响;
  • 3 提供纠正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纳瑕疵的具体措施及纠正的具体时间方案;
  • 4 如果因为社保或住房公积金没有按照法律法规比例缴纳问题被行政管理机构处罚,则要论述该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取得公司注册地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证明,这是中介机构的常规动作;
  • 5 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出具承担补缴义务的兜底承诺。

本文作者 :
张振华律师
张振华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连越跨境与大湾区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张振华律师专注于并购重组,企业IPO,公司投融资,基金法律业务,股权激励,常年法律顾问等专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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