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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6-11 作者: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连越民商事强制执行法律事务部 : 

我们汇集了一批在民商事强制执行有丰富经验的专业律师,以“庖丁解牛”的专业精神,拨开债务人设置的层层迷雾,精准找到债务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为胜诉当事人实现权利的保驾护航。我们的宗旨是:知“难”而上,专业破“难”,让“老赖”的财产无处可藏。我们的目标是:世上再无执行难。我们的服务范围:民商事执行案件的代理;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民事商执行疑难案件执行思路研究;“老赖”逃避执行方法破解;合法保护财产方法研究等与执行相关的业务。





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且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的情形,对此,通常的做法是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13条和516条的规定,要么移交破产审查,要么按照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措施的先后顺序清偿,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措施在后的申请执行人,往往认为不能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08条的规定,申请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分配。笔者认为,对于仍然处于存续状态下的被执行人,根据上述规定处理依据充分,但对于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被执行人,若仍然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必然无法公平对待同为普通债权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之间造成不公平。笔者认为:被执行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依法应视为“歇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6条的规定,多个债权人有权申请参与执行款项的分配。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2条的规定:“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没有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同样规定:“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也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显然,无论是公司还是企业,均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开展经营活动,而公司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公章将被收缴,企业也就无法继续开展经营活动。如果公司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则应视为“歇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6条同时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 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因此,一旦被执行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满一年,即使未办理注销手续,但由于事实上已无经营,属于歇业的情形,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本文作者 : 

李贤永律师
李贤永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1994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连越民商事强制执行法律事务部部长。
李贤永律师成功办理过大量经济纠纷、民事纠纷案件,涉及领域涵盖刑事、合同、公司、房地产、建设工程、投资、银行等,擅于在复杂的法律关系中寻找解决问题的突破口,能有效地为当事人预防和解决经济活动中出现的争议和纠纷,尤其在公司、房地产、建筑工程纠纷的处理等领域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李贤永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事再审案件、执行案件的处理工作,成功代理过多宗重大民商事再审案件及多宗执行难案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上亿元,对于再审案件、执行案件的办理有较为丰富的经验。李贤永律师还担任多家大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提供法律意见,有效地保证了顾问单位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和合法化。
李贤永律师还担任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联第七届执行委员会执委、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街道商会常务副会长。曾荣获广州市律师协会“执业20年贡献奖”、广州市天河区公益法律服务先进律师。
李贤永律师重视对法律领域前沿问题的研究,曾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青少年犯罪问题及其对策》《WTO与证券法的修改和完善》《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缺失与完善》《论一人有限公司的立法完善》等,此外,还著有个人专著《公司法证券法诸问题与新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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