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3-09-13
作者: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自2015年起,香港特别行政区一直名列全球五大首选仲裁地之一。香港具有普通法优势,拥有独立的法治体系、完善的法律框架以及受到国际仲裁界广泛认可的专业仲裁机构。香港目前最主要的国际仲裁机构有三个,分别是:香港国际仲裁中心(The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以下简称“HKIAC”)、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亚洲事务办公室)(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以下简称“ICC”)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Hong Kong Arbitration Center,以下简称“CIETAC”)。
如前所述,香港主要的仲裁机构有三个,那么选择哪一家才是最适合自己的呢?本篇将从仲裁的便利性、时间成本、费用成本上进行对比,以供读者参考。
一、仲裁便利性的对比
1、能否电子提交仲裁申请及其他材料
HKIAC:HKIAC《2018机构仲裁规则》的第3条和第4条明确规定可以采取电子方式提交仲裁通知及其他书面文件。
ICC:《国际商会仲裁规则(2017)》明确要求当事人应提供纸质材料,但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2021)》的版本中已经去掉相关的要求,向书状无纸化迈出了重要一步。
CIETAC:CIETAC规定了仲裁有关文书可采用当面递交、挂号信、特快专递、传真或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或仲裁庭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发送,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电子提交各项材料。根据CIETAC《2015版仲裁规则》第21条,仲裁文件“应一式五份;多方当事人的案件,应增加相应份数。”实际案件中,申请人往往需要向CIETAC当面递交或寄送多份纸质版仲裁申请书。
2、关于送达
HKIAC:申请人自行负责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通知,并需在仲裁通知中确认仲裁通知及附件已经或正在送达被申请人。申请人除了采取寄送至地址、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外,还可通过上传到当事人同意使用的在线存储系统进行送达;使用在线存储系统的,收件人收到上传通知的收取地的当地时间即为送达时间。
ICC、CIETAC:由仲裁院/委负责向被申请人送达。
3、关于视频开庭
HKIAC、CIETAC:仲裁规则未明确规定可以通过视频方式开庭审理,但实际中,仲裁庭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通过视频方式开庭。
ICC:仲裁规则明确规定可以通过视频方式开庭审理。
二、仲裁时间成本的对比
作出裁决的时间方面,因为HKIAC的起算时间为仲裁庭宣布仲裁程序审理终结之日,该时间点难以确定,故无法与另两家仲裁机构进行比较;ICC与CIETAC的时限都为6个月,但因为ICC多了审理范围书签名的30日,故CIETAC的起算时间会比ICC更早,作出裁决的时间CIETAC理论上会比ICC更短。
三、仲裁费用成本的对比
HKIAC官网公布了2013年1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作出最终裁决的案件中每个案件费用的中间值为64,606美元,平均值为137,332美元,其他两家仲裁机构并无相关统计。由于各个案件的争议金额悬殊,本文无法进行详细对比,但每家仲裁机构的官网都有“费用快算/预估”这一栏,输入争议的金额即可知晓本案大概的费用。
四、仲裁示范条款的对比
HKIAC: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分歧或索赔,包括合同的存在、效力、解释、履行、违反或终止,或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非合同性争议,均应提交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的机构仲裁,並按照提交仲裁通知时有效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最终解決。
ICC:凡产生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争议,均应按照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由依据该规则指定的一名或数名仲裁员终局解决。
CIETAC: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从上述可以看出,三家仲裁机构的示范条款在实质上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该条款进行调整,对仲裁员人数、仲裁地点、仲裁语言及合同准据法作出约定。在调整示范条款时,务必谨慎,应避免发生歧义,并把任何可能影响该条款效力的因素考虑在内,包括在仲裁地及预期执行地可能存在的任何强制性要求。
小贴士:笔者在执业过程中时常会遇到交易双方就某一个商业交易同时存在几份不同的合同,比如交易双方同时签署了《股权并购协议》《股东增资协议》以及《借款协议》。这种情形下,就仲裁条款的处理方式有多种。笔者建议采用一种最简单直接的“笨方法”,在每一份书面合同中都不厌其烦地加入一致的仲裁条款,以消除任何的争议与不确定性。
本篇对香港主要的三大仲裁机构作了简要的对比介绍,下一篇将对香港仲裁的仲裁规则及法律适用进行介绍。
免责声明:本文只根据一般情况所作的介绍,并非就任何具体案件给予的法律意见。有关任何具体案件的咨询,请联系我们香港法律事务部律师。
本文作者:
商武律师
商武,连越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香港法律事务部成员。
在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期间,商武律师为广东省广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内500强)、广东广物国际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华侨友谊有限公司、广东省建材有限公司、广东广物资产有限公司、广东广物典当有限公司、广东省燃料有限公司、广东省化工轻工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朱倩恩实习律师
朱倩恩,连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香港法律事务部成员。
如前所述,香港主要的仲裁机构有三个,那么选择哪一家才是最适合自己的呢?本篇将从仲裁的便利性、时间成本、费用成本上进行对比,以供读者参考。
一、仲裁便利性的对比
1、能否电子提交仲裁申请及其他材料
HKIAC:HKIAC《2018机构仲裁规则》的第3条和第4条明确规定可以采取电子方式提交仲裁通知及其他书面文件。
ICC:《国际商会仲裁规则(2017)》明确要求当事人应提供纸质材料,但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2021)》的版本中已经去掉相关的要求,向书状无纸化迈出了重要一步。
CIETAC:CIETAC规定了仲裁有关文书可采用当面递交、挂号信、特快专递、传真或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或仲裁庭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发送,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电子提交各项材料。根据CIETAC《2015版仲裁规则》第21条,仲裁文件“应一式五份;多方当事人的案件,应增加相应份数。”实际案件中,申请人往往需要向CIETAC当面递交或寄送多份纸质版仲裁申请书。
2、关于送达
HKIAC:申请人自行负责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通知,并需在仲裁通知中确认仲裁通知及附件已经或正在送达被申请人。申请人除了采取寄送至地址、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外,还可通过上传到当事人同意使用的在线存储系统进行送达;使用在线存储系统的,收件人收到上传通知的收取地的当地时间即为送达时间。
ICC、CIETAC:由仲裁院/委负责向被申请人送达。
3、关于视频开庭
HKIAC、CIETAC:仲裁规则未明确规定可以通过视频方式开庭审理,但实际中,仲裁庭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通过视频方式开庭。
ICC:仲裁规则明确规定可以通过视频方式开庭审理。
二、仲裁时间成本的对比
由于每个案件的复杂程度不一样,所耗费的时间也不尽相同,现仅就三家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一般程序所规定的最长时限进行对比。
作出裁决的时间方面,因为HKIAC的起算时间为仲裁庭宣布仲裁程序审理终结之日,该时间点难以确定,故无法与另两家仲裁机构进行比较;ICC与CIETAC的时限都为6个月,但因为ICC多了审理范围书签名的30日,故CIETAC的起算时间会比ICC更早,作出裁决的时间CIETAC理论上会比ICC更短。
三、仲裁费用成本的对比
HKIAC官网公布了2013年1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作出最终裁决的案件中每个案件费用的中间值为64,606美元,平均值为137,332美元,其他两家仲裁机构并无相关统计。由于各个案件的争议金额悬殊,本文无法进行详细对比,但每家仲裁机构的官网都有“费用快算/预估”这一栏,输入争议的金额即可知晓本案大概的费用。
例如,在三家机构官网的“费用快算/预估”栏目中分别输入争议金额人民币500万、1000万、5000万、1亿、5亿,可以得出案件的预估费用(含受理费、管理费/处理费),如下表所示:
*表格内的金额单位为人民币,货币换算采用2023年9月8日的汇率数据。
四、仲裁示范条款的对比
HKIAC: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分歧或索赔,包括合同的存在、效力、解释、履行、违反或终止,或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非合同性争议,均应提交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的机构仲裁,並按照提交仲裁通知时有效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最终解決。
ICC:凡产生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争议,均应按照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由依据该规则指定的一名或数名仲裁员终局解决。
CIETAC: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从上述可以看出,三家仲裁机构的示范条款在实质上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该条款进行调整,对仲裁员人数、仲裁地点、仲裁语言及合同准据法作出约定。在调整示范条款时,务必谨慎,应避免发生歧义,并把任何可能影响该条款效力的因素考虑在内,包括在仲裁地及预期执行地可能存在的任何强制性要求。
小贴士:笔者在执业过程中时常会遇到交易双方就某一个商业交易同时存在几份不同的合同,比如交易双方同时签署了《股权并购协议》《股东增资协议》以及《借款协议》。这种情形下,就仲裁条款的处理方式有多种。笔者建议采用一种最简单直接的“笨方法”,在每一份书面合同中都不厌其烦地加入一致的仲裁条款,以消除任何的争议与不确定性。
本篇对香港主要的三大仲裁机构作了简要的对比介绍,下一篇将对香港仲裁的仲裁规则及法律适用进行介绍。
免责声明:本文只根据一般情况所作的介绍,并非就任何具体案件给予的法律意见。有关任何具体案件的咨询,请联系我们香港法律事务部律师。
本文作者:
商武律师
商武,连越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香港法律事务部成员。
在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期间,商武律师为广东省广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内500强)、广东广物国际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华侨友谊有限公司、广东省建材有限公司、广东广物资产有限公司、广东广物典当有限公司、广东省燃料有限公司、广东省化工轻工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朱倩恩实习律师
朱倩恩,连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香港法律事务部成员。
*特别鸣谢实习生施彦均对本文的贡献。
连越香港法律事务部:
连越香港法律事务部由十余名理论素养深厚与实战经验丰富的连越律师组成,成员包括多名同时具备普通法系地区执业资格或具有海外留学经历的中国执业律师,该部具有办理香港国际仲裁案件、涉港跨境并购案以及辅助境内客户在英、美、澳州、香港等普通法地区进行诉讼的实战经验与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