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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4-03 作者: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一、引入

近期,笔者接到一起咨询:劳动者自1990年起以临时工的身份入职广州市一事业单位,当时还不是广州市户籍,自1996年起,劳动者户口迁入广州市,并转为正式的合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开始为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本案”)。现在,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1990年-1996年期间的养老保险,是否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二、我国社保制度沿革及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用人单位负有为职工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种保险,但该部法律是自2011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显然不适用该部法律。因此,有必要考察在《社会保险法》施行以前的社保制度。

通过检索,笔者发现,我国社保制度缘起于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该条例标志着劳动保险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的实施,采取逐步推广办法,目前的实施范围暂定如下:甲、有工人职员一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乙、铁路、航运、邮电的各企业单位与附属单位;丙、工、矿、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丁、国营建筑公司。第五条规定,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临时工、季节工与试用人员,其劳动保险待遇在本条例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之。可见,在当时,并非所有用人单位都需要为全体职工购买社保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该规定第二十六条指出,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养老基金的来源,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但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第一条明确,为改革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劳动制度,增强企业活力,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可见,该规定仅适用于国营企业,不适用于事业单位1991年6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考虑到各地区和企业的情况不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的统一政策,对职工养老保险作出具体规定,允许不同地区、企业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别。据此,笔者的检索方向、重心从全国性法规转向地方性法规,即广东省、广州市的相关法规。

1993年6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该规定第二条指出,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境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所属全部职工。第六条规定,单位和职工必须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规定,所有单位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逾期缴纳的,应支付滞纳金。第三十二条规定,本规定所指“职工”,包括了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等在内。该规定于1993年8月1日起施行。据此,本案似乎可以引用该规定,要求单位补缴社保。但这只是广东省层面的法规,由于劳动法规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因此,笔者还专门检索了这一时期广州市的相关法规。1999年4月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广州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该规定第十一条指出,乡镇企业、非本市城镇户口的劳动者按本通知从1998年7月1日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999年5月5日,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发布《关于非本市城镇户口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通知》第一条规定,凡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除中央、省属及军队驻穗单位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下称用人单位)招(聘)用的非本市城镇户口劳动者(下称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三条规定,凡本通知实施前(即1995年5月5日前)已招用非本市城镇户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申请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1998年7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由此推知,非广州市城镇户口劳动者从1998年7月1日起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综上,结合上述法规,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为非广州市城镇户口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的起算时间为1998年7月1日。考虑到从全国性法律法规到省级法规、市级法规的规定都有所差异,笔者还进行了相关的案例检索,看前述检索结论是否能得到相关管理部门或法院的支持。

三、案例分析

笔者以“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非本市城镇户口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为关键词,在专业数据库中进行检索,并结合本案基本案情(1998年前已经入职用人单位),共检索出有效案例结果如下:


四、结论

综上,笔者认为,广州市非本市城镇户口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制度于1998年7月1日才建立,用人单位不负有为非广州市城镇户口劳动者补缴19987月1日之前养老保险的义务。


本文作者

杨国波律师,专注于劳动法律服务、公司治理、建设工程和房地产法律事务等。担任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州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同时也是广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服务团成员之一。

林颖律师专注于教育法律、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知识产权等专业领域,曾为多家知名自媒体、音乐公司、动漫公司提供版权维权服务,熟练掌握并能运用多种电子证据固化保全手段。现为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广东南粤技工学校、广州市黄埔区新侨学校、广州市天河外国语学校、广州市天河区汇景实验学校等50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在教育机构劳动人事管理、教育机构常用合同审查等方面具有一定的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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