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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4-19 作者: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广东造”享誉全球,商业活动广度、密度、速度内冠华夏,外连世界,岭南地区成为国际知名的商业中心。正因如此,岭南地区是知识产权的密集地,也成为诉讼高发之地。广东知识产权法治状况在全国处于先进水平,其案例的典型性、代表性、复杂性、创新性在国内都占据重要地位。这些案例在一定程度上,作为推动了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重要资源,有力推动了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进程。


近期,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与广州市律师协会联合刊发了《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辩与析》(第一辑),该书精选了近年来的31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透过这些案例,可以看到岭南地区知识产权法治水平的整体提升。连越所罗毅玲律师经办的“九爷鸡”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系列案、郭俊艳律师经办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案入选其中。


“九爷鸡”商标侵权及

不正当竞争纠纷系列案件简介


一、案件索引

检索主题词:九爷鸡;商标侵权;知识产权

本案为系列案,以(2019)粤73民终5678号案件作为系列案例的介绍

一审案号:(2018)粤0115民初5356号

二审案号:(2019)粤73民终5678号


二、裁判观点

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原告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包含了肉类和死家禽,属于第29类,被告提供的中餐、熟食零售等服务,属于第43类,二者并非同类商品或服务。由于区分表的商品分类原则上按照功能、用途、原材料、成分等作为一般原则进行归类,服务分类则以所属行业,并结合服务的对象、内容、方式、目的等因素综合判断。同一群组下,各部分商品或服务未必类似,而不同群组间亦未必一定不类似。


本案中,被告提供的餐饮服务最主要的商品是烧腊食品,烧腊食品实质上就是肉类熟食和死家禽熟食。因此,原告注册商标的肉类商品是被告提供餐饮服务所提供的商品,被告所提供的餐饮服务是原告注册商标的肉类商品主要的销售渠道,被告提供餐饮服务的场所是肉类熟食的主要销售场所。因此,被告提供的餐饮服务和原告的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具有特定的关联,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或者服务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因此,被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服务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


三、典型意义

虽然一般习惯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为判定商品或服务类似的依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判断商品或服务是否构成类似,首先应当将商品或服务本身做比较,其次才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为参考,而且是“可以”作为参考。


裔品或服务的类似包括商品与商品类似、服务与服务类似,也包括商品与服务类似。本案从商品和服务之间是否存在特定联系、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等方面进行比较,从而得出被诉的餐饮服务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9类商品类似的结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对相关服务与商品构成类似的判定,对同类案件的认定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案件简介


—、案件索引

一审案号:(2019)粤73知民初967号

二审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514号


二、裁判观点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


三、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即时聊天工具如微信等的普及,小微规模的电商经常通过微信的方式进行采购小额货款的货物,不再通过传统的签订买卖合同、公账转账付款,送货收货采取送货单、收货单等方式采购商品,这就给专利侵权案件中被告方合法来源抗辩的举证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案中,被告代理人郭俊艳律师为了证明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不仅提供了涉案被诉侵权产品通过微信聊天与案外人沟通购买当时的微信聊天记录和案外人的产品目录,还查找到了相同产品在另案中认定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生效判决,二审法院再结合相关的价格、规格等证据,最终认定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应该顺应现行互联网技术和即时通信技术应用的普及,对于小微企业合法来源抗辩证据的采信,采取相对以前更为宽松的要求,从而减少以营利性为目的的商业维权行为的获利空间,而对真正侵权产品源头则加大损害赔偿力度,从而使得法院能将有限的审判资源放到规范制造源头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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