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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0-27 作者: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2019年度丨广东律师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总结本省律师办案经验,广东省律师协会开展了2019年度广东律师典型案例征集和评选活动,经过严格的评审评议,凭借案件的代表性、专业性与影响力等多个方面,本所李鸿鹄、林降雄、王杨陆丽梅卢润姿江晓琳、李贤永、张英、周庆元律师的案例入选2019年度广东律师典型案例。

以下为本所律师入选案例:(排名不分先后)


A公司诉B公司冯某某、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代理律师:李鸿鹄


案件典型性:

本案虽为买卖合同纠纷,但争议焦点涉及公司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民事责任问题,并系在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颁布前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因此在理论上和实务中争议很大,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不一,出现大量类案不同判的情形,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本案中,原告以《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关于“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主张股东冯某、陈某应在认缴注册资金本息范围内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李鸿鹄律师作为冯、陈两人的代理人,认为公司的债权人主张公司股东对认缴出资加速到期,本质上属行使代位求偿权,应受债权须到期的限制,而且公司法规定认缴出资的期限利益受法律保护。股东认缴出资未到期,于公司而言属于未到期的债权,故公司的债权人不能以此行使代位求偿权。李鸿鹄律师从程序和实体法律适用方面为冯、陈提出理由充分的答辩和代理意见,历经三次庭审而被法院采纳,从而驳回原告对冯、陈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经在广东法院网搜索,此案判决前均未发现涉及公司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相关案例。

修改后《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资金认缴制,系从立法上肯定注册资本认缴制商事改革的成果,确立以“诚实信用”作为有效的市场监管制度,同时也是立法关于注册资本问题刑法谦抑性原则的体现。律师代理该类案件时,不但要理解好法律条文的内容,还要了解法律的立法的目的和本质意义,正确适用法律和引导当事人进行诉讼。如无条件地对公司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不但不符合《合同法》第73条和《破产法》第35条的规定,且与修订《公司法》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不利于化解纠纷。本案的法律适用具有典型性,对同类案件的诉讼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李鸿鹄律师
李鸿鹄律师,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连越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法律事务部部长。
李鸿鹄律师专注于重大疑难民商事案件诉讼及其争议解决,以及合同法、公司法、企业并购重组、物权法和房地产等法律业务。从事律师职业后,共代理了各类案件2600多宗,为本省代理诉讼案件最多的律师之一,其代理的信宜紫金矿业有限公司9.21系列侵权赔偿纠纷案,被评为2012年度全国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件之一,入选央视“2012年度中国十大经济案件”。
李鸿鹄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司法实践经验丰富,法律逻辑思维缜密,诉讼技巧精湛娴熟,善于抓住案件的争议焦点突破案件的疑难问题。特别是能以法官的思维梳理复杂的法律关系,并精准定性,法庭诉辩驾驭能力和法律综合分析能力强悍。李鸿鹄律师曾在人民法院任职,审理了众多具有社会影响力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还负责草拟和参与草拟了《关于审理几类金融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规定》等十多份对广东省民商事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规范性文件,并被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所吸收或直接采用。
李鸿鹄律师还担任广东省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广东省法学会风险管理研究会常务理事、广东省律师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广东省国资委法律顾问团专家成员、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州市民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广州市律师协会企业与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阳江仲裁委员会副主任、阳江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等社会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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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与B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 

代理律师:林降雄、王杨


案件典型性:

本案的典型性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根据政策或者主管部门要求设立的企业。其以《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为准据法,以规范该类型企业的设立、存续、变更和注销行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实施远早于《公司法》,因此,全民所有制企业所准据的相关规范与《公司法》是不一致的。对于两个法律冲突时,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出资、增资、清算、注销等行为,应当正确认定该行为的法律效力。

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来源于国家财政,其成立、出资、增资和注销,均受行政主管部门的严格管理,与一般公司存在很大差别,不能直接套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认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成立、出资、增资和注销行为因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效。另一方面,我国经济改革过程中,部分全民所有制企业直接由国家部门演变而来,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机的特有历史现象,这部分全民所有制企业同样是市场经济的平等合法主体。上述市场主体的成立、出资、增资和注销等法人行为同样应当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也应当完善股东会决议等法人内部意思决策程序,依法应进行资产评估、审计,并完成行政登记、行政审批等外部公示行为。通过上述行为,充分履行法定义务,补强法律效力,避免企业自身及交易对手的法律风险。

本案代理律师通过对该类型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否出资到位,增资、出资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问题进行充分举证和阐释,避免法官机械适用《公司法》作为定案依据,说服法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客观、准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给该类型案件提供了典型示范作用。


林降雄律师
林降雄律师本科毕业于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硕士,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林降雄律师专注于重大民商事诉讼、国有资产管理、房地产和建筑工程等诉讼和非诉法律事务。曾担任珠三角某基层法院民庭庭长,有多年审判经验。从事律师职业后,担任多家政府部门、大型上市公司、国有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提供各项专业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承办大量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并且取得很好的诉讼效果。
林降雄律师还担任广州法学会理事、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客座教授、广东省国资委法律顾问、韶关市曲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法律顾问、广州市越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法律顾问。

王杨律师
王杨律师毕业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学士。
王杨律师专注于政府/国企法律服务、公司/企业法律服务、金融与不良资产法律服务、房地产开发与建筑工程法律服务。曾担任多家政府部门、上市公司、国有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提供各项专业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承办了大量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并且取得很好的诉讼效果。
王杨律师还担任广州市律协国有资产法律专业委委员、广州互联网法院律师调解员、韶关市曲江区经信局法律顾问、韶关市曲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法律顾问、广州市越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法律顾问、广东广新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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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应付账款资产支持票据(ABN项目) 

代理律师:陆丽梅卢润姿江晓琳


案件典型性:

由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核心企业的“和信保理-粤珠江供应链应付账款资产支持票据”于 2019年4月15日成功发行。本项目采用储架发行方式,一次注册分期发行,储架规模50亿元,在2年的注册有效期内,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发行时间多次发行。这是广州市国资首单储架50亿供应链ABN项目。本项目采用反向保理业务模式,基础资产为以工程款为主的应收账款债权。核心意义在于针对中小供应商授信额度不高、融资规模较小的特点,利用信用替代机制,以供应链核心企业珠实集团信用替代中小供应商信用,实现供应链上下游资金融通的目的。对供应链上游的中小企业卖方(债权人)而言,反向保理模式的出现有助于缓解其流动资金压力;对买方(债务人)而言,可以方便管理其数额庞大的应付账款;对保理商而言,更容易获得买方(债务人)对应收账款的确认,由于买方(债务人)的主动参与,这种模式能够有效降低保理机构债权退出的风险。粤珠江供应链ABN项目的开展,将成为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领域又一创新实践案例,对推动更多国企参与供应链金融业务、助力中小微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示范效应。

陆丽梅律师
陆丽梅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连越银行信托法律事务部副部长。2006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已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陆丽梅律师擅长各种再融资业务,包括公司债(大公募、小公募)、企业债(PPP专项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票、长期含权中票、短融、超短融、私募债),资产证券化等项目,已成功办理过多单ABN、ABS项目。


卢润姿律师
卢润姿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学士,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律师协会教育专业委员会委员。
卢润姿律师专注于教育法律服务、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法律尽职调查,企业改制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等专业领域。曾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19年度“业务成果奖”。


江晓琳律师
江晓琳律师毕业于北京理工大学,法学学士,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连越银行信托法律事务部秘书长,已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江晓琳律师擅长企业投资项目尽职调查、企业并购、企业法人治理、金融信托、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法律服务等专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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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复议决定纠纷案 

代理律师:李贤永、张英


案件典型性:

1、本案在农村集体土地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信访告知是否产生行政复议法定期限中止、中断的法律后果、行政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程序正当性的法律问题方面具有典型性。

2、行政机关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对于处理结果可能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究竟是“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还是“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本案在此法律问题方面具有典型性。 

3、本案涉及的行政复议决定是一种行政机关的自我纠错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要基于维护行政关系的稳定性,在严格依法行政的前提下,既要考虑行政效率和效益,又要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对行政机关纠错行为和方式的认定,对行政机关作出合理、正确的行政行为具有参考意义。

李贤永律师
李贤永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1994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连越民商事强制执行法律事务部部长。
李贤永律师成功办理过大量经济纠纷、民事纠纷案件,涉及领域涵盖刑事、合同、公司、房地产、建设工程、投资、银行等,擅于在复杂的法律关系中寻找解决问题的突破口,能有效地为当事人预防和解决经济活动中出现的争议和纠纷,尤其在公司、房地产、建筑工程纠纷的处理等领域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李贤永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事再审案件、执行案件的处理工作,成功代理过多宗重大民商事再审案件及多宗执行难案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上亿元,对于再审案件、执行案件的办理有较为丰富的经验。李贤永律师还担任多家大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提供法律意见,有效地保证了顾问单位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和合法化。
李贤永律师还担任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联第七届执行委员会执委、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街道商会常务副会长。曾荣获广州市律师协会“执业20年贡献奖”、广州市天河区公益法律服务先进律师。
李贤永律师重视对法律领域前沿问题的研究,曾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青少年犯罪问题及其对策》《WTO与证券法的修改和完善》《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缺失与完善》《论一人有限公司的立法完善》等,此外,还著有个人专著《公司法证券法诸问题与新探索》。

张英律师
张英律师系经济学学士、法律硕士,曾任职于上市公司法务,现为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于公司法、合同法等领域的民商事诉讼及争议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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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健康险连续投保,保险人的核保 


代理律师:周庆元


案件典型性:

投保人提出续保的过程,其实就是一次保险合同重新签订的过程,投保人和保险公司都有缔约选择权,除非合同中有专门的保证续保特别约定。针对投保人的续保请求,保险人亦享有重新核定权,或将某类疾病排除在保险责任之外进行承保,这均属于正当行使合同缔约自治权。保险消费者在投保时应当要注意这些可能存在的续保风险,同时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设计和对外进行展业宣传时,也应当加强对此类条款的管理和宣导,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周庆元律师
周庆元律师,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连越商业保险法律事务部部长,1993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自1999年起专注保险业法律服务,系广东省保险法律业务领域资深律师。
周庆元律师专注于商业保险、税政管理、婚姻家事、劳动争议、法人治理等法律服务领域,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战经验。
周庆元律师多次受省、市律协指派赴广州、深圳、佛山、汕头、东莞等地为各地方律协执业律师、法律院校师生进行保险法律实务宣讲。
周庆元律师拥有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还担任广东省律协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广州市律协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州市律协业务研究和培训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阳江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保险法律专家库成员、广东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理事、广州市经济法学会副监事长兼司法实践工作委员会主任等社会职务。曾荣获广州市律师协会执业20年贡献奖、广东省律师协会优秀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理论成果奖、业务成果奖等奖项和荣誉。



本所多名律师的案例都具有较强的法律适用性与典型意义,为类似的案件提供了高质量、有价值、可借鉴的范本模型,充分展现连越律师的业务水平与专业能力。未来,连越将继续充分扎实与提高自身专业素养,办好更多案件,着实助力推动广东律师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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